永衡律师:疫情之下承租方主张减免广告位租金、广告发布费的可行性探究
永衡律师钟延成、邵亮、秦彧
引言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户外广告行业亦深受影响。广告行业不少小微企业受到一定冲击:收入下滑,面对租金、利息、工资等固定支出,遭遇资金流之困;投资放缓、项目延期;更有甚者,不得不进入“冬眠”模式,暂停所有业务。而疫情纾困政策主要针对国有房屋房租进行租金减免,不包含承租国有资产广告位的情况。那么,承租方是否能够主张减免广告位租金、广告发布费呢?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司法实践案例等,区分出租方是否为国有企业,对承租方主张减免广告位租金、广告发布费的可行性进行探究。
一、针对广告业的疫情纾困政策梳理
1、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仅惠及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明确说明该范围包括房屋外立面、站台等户外广告位。(以年纾困政策为例)
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号文件),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年3月28日,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9号),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号文件要求,对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针对广告业的纾困政策多以减免税负、规费,下调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基准价等方式进行支持。
年5月25日,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5号)18﹒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3、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出台了参照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的政策内容进行广告位租金减免的政策。
(1)年10月22日,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了《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给予中小微广告企业广告位租金减免的通知》(南服办发〔〕25号)。根据政策,为缓解中小微广告企业经营压力,参照《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号)第二点第(六)条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的政策内容,对中小微广告企业广告位租金进行减免。具体内容如下:一、对租赁南宁市(包含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广告位(涉及公交车身广告、候车亭广告、地铁站广告、地铁商业区域广告等室内和户外广告位)的中小微广告企业,实施年2—3月份广告位租金免收、4—6月份广告位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如果上半年广告位租金已交,由收取租金的国有企业(或单位部门)对减免部分给予中小微广告企业相应金额返还或抵顶下一期租金。
(2)年3月11日,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户外广告企业发展的通知》(株城发〔〕14号)。根据政策,减免户外广告经营企业年2月和3月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户外广告经营企业,可向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处书面申请将商业广告位改为长期(2个月以上)公益广告位,长期公益广告发布期间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4、部分国有企业自行制定出台广告租金减免政策,给合作广告代理商减负。
针对全省广告行业出现的经营难题和广告代理商提出的减免租金请求,交通传媒按照江苏交控党委要求,对照减免标准走访80余家广告代理公司,对相关诉求、减免资质、合同履约、经营现状等情况展开调研。后江苏交控党委召开党委会和总经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免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广告租金事项的议案》。
由上述对广告业的疫情纾困政策梳理可以看出,针对承租国有企业房屋进行减免租金的政策不包括广告位,而针对广告业的纾困政策也并不以减免广告位租金的方式进行支持。经检索,仅有为数不多政府、国有企业出台了明确针对广告位租金(或称之为广告发布费、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减免的政策。
二、司法实践
虽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广告位租金应当减免,但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记者会上表示,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承租方在能证明履约期间投放广告的行为因疫情受到直接影响、广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上述不可抗力免责情形也不可一概而论,下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承租方主张减免广告位租金、广告发布费的可行性进行探究。
1、广告位在疫情期间依然悬挂有广告,承租方投放广告行为并未因为疫情受到影响,亦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对象,因此对其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邵武元隆食品有限公司、邵武市利平广告制作部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但该广告位在疫情期间依然悬挂有广告,利平广告租赁广告位投放广告的行为并未因为疫情受到影响;利平广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疫情影响陷入困境,并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对象。因此利平广告主张元隆公司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仅支持减免出租方自愿减免的半个月租金。
2、承租方未能证明因疫情原因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且出租方系私营企业,因此对承租方以国企落实广告租金减免政策的抗辩不予采信。
德融兴广告传媒江苏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对于通广公司与德融兴公司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3.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并应减免广告费。德融兴公司提交网页截图打印件,分别显示江苏交控公司、济南公交总公司落实广告租金减免政策。通广公司主张与本案无关,且其系私营企业。一审法院认为,德融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因疫情原因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德融兴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合同的履行受相关租金减免政策的约束,故对德融兴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疫情期间双方签署付款协议对应付金额进行确认的,之后再主张疫情因素减免租金与其确认付款行为相矛盾,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乐途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广告发布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为年10月30日至年4月30日,双方于年4月12日(合同履行临近结束、江苏省疫情响应由二级调整为三级后)签署的《延期付款补充协议》,确认了付款数额和时间,现彬讯公司、彬讯南京分公司提出乐途公司未履行发布合同义务、疫情期间应当减免费用等主张均与其确认付款的行为相矛盾,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履行期限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广告合同系继续性合同,考虑到疫情对运营广告位的影响,法院酌情减免疫情期间租金两个月。(案涉广告合同出租方为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国企的全资子公司)
魔范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华寅博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有二份合同(涉及徐州观音机场LED媒体和廊桥外侧广告位)的合同履行期限恰逢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而涉案合同系继续性合同,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于魔范公司运营广告位确有一定影响及双方陈述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每份合同减免魔范公司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租金2个月,即徐州观音机场LED媒体减免租金14万元、廊桥外侧广告位减免租金元,总计减免租金元。上诉人魔范公司提出的因疫情影响应减免租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广告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因投放广告行为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难举证,且广告位承租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对象,因此当出租方为私营企业时,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减免广告位租金。当出租方为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时,法院可以参照房屋减免的政策对广告位租金予以酌情减免。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